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剑桥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5********34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25民初1447号 | 
| 案号 | (2022)皖0825执17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剑桥、孟剑锋欠原告王绪东货款48980元,被告孟剑桥、孟剑锋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1898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付清,原告王绪东同意;如被告孟剑桥、孟剑锋未按前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王绪东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款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孟剑桥、孟剑锋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