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砀刑初字第00270号
案号
(2022)皖1321执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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