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砀刑初字第00270号 |
案号 |
(2022)皖1321执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王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