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9********1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9民初1120号 |
案号 |
(2020)湘1129执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文、谢志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 999.96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按月利率6.51‰计算,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9.4395‰计算)。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彭文、谢志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