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芬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31********6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230民初443号 |
案号 |
(2022)湘1230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芬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全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成全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吴芬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0.00元,由原告李成全承担40.00元,被告吴芬玉承担8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