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芬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31********6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230民初443号
案号
(2022)湘1230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芬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全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成全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吴芬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0.00元,由原告李成全承担40.00元,被告吴芬玉承担8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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