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0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3民初403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天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李文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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