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3民初403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天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李文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