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2********0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91民初134号 |
案号 |
(2020)湘1291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华、龙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莫政国借款本金173 893.2元,利息52 167.96元(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莫政国、莫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为3530元,由原告莫政国承担1184.54元,被告陈建华、龙华春承担2345.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