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1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国辉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凤英借款本金20000元;二、如果被告刘国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原告张凤英,原告张凤英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只要求被告刘国辉支付利息13000元;如果被告刘国辉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20000元,按约定月利率10‰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10年10月31日、2010年11月7日各借款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刘国辉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