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4161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1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广成50000元。二、驳回原告耿广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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