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2********2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82民初150号
案号
(2020)湘0382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纯钢、粟露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利息15756.67元及之后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二、由被告胡虎、陈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6元,减半收取3768元,由被告赵纯钢、粟露露、胡虎、陈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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