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3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6927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1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国华、陆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及复利为3279.23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以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国华追偿。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依法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袁国华、陆晶、李以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相应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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