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4民初5822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1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000000元并支付付款利息(本金67487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本金397605.82元自2015年6月4日起、本金1853694.18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均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焦大进在抽逃出资8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海华在抽逃出资6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陈康在抽逃出资6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焦大进、王海华、陈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0280元,由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昆明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