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利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354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1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利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斌借款63331元及利息(以本金633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宋绶章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还款义务向原告李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已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宋利宝追偿;三、被告钱宏庆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34531元及对应利息的还款义务向原告李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已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宋利宝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190元,被告宋利宝负担69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690元,由宋利宝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宋利宝于本判7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