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04********6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25民初5074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恢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告陶然、刘艳娟、定远县新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二、被告陶然、刘艳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903552.93元,利息4469.67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合计908022.60元,并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定远县新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陶然、刘艳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陶然、刘艳娟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对其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北极星商业广场4幢d-106、206、108、208室房产(他权证号:定他2014006400)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被告定远县新唐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然、刘艳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80元,由被告陶然、刘艳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