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23民初1675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1233099.02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7.84%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爱荣、纪双喜、纪欢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佳、管长寿、胡炳元、王光明、徐荣各自在150000元的担保金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有权以被告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生产设备、被告陈芝芳、卫德生抵押给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大道滨江花园5幢2单元403室房地产及被告安徽泾县宏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抵押给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皖phy001小型普通客车资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52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6502元,由被告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朱爱荣、纪双喜、纪欢欢、王佳、管长寿、胡炳元、王光明、徐荣、陈芝芳、卫德生、安徽泾县宏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