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02********1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502民初4249号
案号
(2020)甘0502执1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告常磊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小企业版)》及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网签版)》;二、被告常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596757.18元、截止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105193.37元及后续逾期利息(以259675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9540元及后续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3969.52元及后续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三、被告常小林对上述借款本金2596757.18元及利息在债权数额260万元及利息等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宝霞对上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在债权数额45万元及利息等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就上述借款本金2596757.18元及利息在抵押登记债权数额260万元及利息等范围内对被告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38号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1幢办公1至3层1室房产(房产证号:天房权证秦州区字第202208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就上述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对被告常磊抵押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东团庄天庆开发公司天庆嘉园小区3幢2单元1层102室房产[房产证号:天(2017)秦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27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就上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在抵押登记债权数额45万元及利息等范围内对被告马宝霞抵押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青年南路3-301室房产(房产证号:天房权证秦字第101102843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0元,减半收取计18100元,由常磊、常小林、马宝霞、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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