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7********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2民初4877号
案号
(2020)皖1182执1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阚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3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但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李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收款人名称明光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告阚海燕、李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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