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2民初2824号 |
案号 |
(2020)皖1122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与被告林超2014年8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林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借款本金238260.8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日利息为2079.04元,自2019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7.71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来安县金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超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由被告林超、来安县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