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1民初1114号 |
案号 |
(2020)皖1021执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方红莲借款本金716400元及其利息,具体为: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5日起算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万元(2018年4月20日借条)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万元(2018年6月10日借条)的利息从2020年3月5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5日原告方红莲向本院起诉之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7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6400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红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原告方红莲负担520元,被告陶琼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