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明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2民初2181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高中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减去已偿还的5400元),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邢明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