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明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民初2181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1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邢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高中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减去已偿还的5400元),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邢明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