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4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22民初728号
案号
(2020)皖1822执1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春芳工程款1587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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