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4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3刑初106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华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华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37-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卢友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胡林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朱坤武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胡荣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胡善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吕明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38-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李洪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侦查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挖掘机1台、推土机1台、铲车2台及碎石机零部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侦查机关处理)。十一、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233.5950万元(含李洪逍4万元、黄永美农行卡余额32万元)、冻结的276.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非法采矿非法所得不足部分93.7802万元,责令退赔,上缴国库。被告人胡荣飞退出的非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胡善文退出的非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吕明根退出的非法所得31.7850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胡荣飞非法所得不足部分25.403668万元,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