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478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董汝东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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