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86号
案号
(2020)皖1523执恢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左传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胡向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