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1民初2979号
案号
(2018)皖0221执1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志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力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钢管和扣件租赁费99523.7元、丢失钢管扣件折款5396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45100.6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标准为月利率1.5%,此后违约金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志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力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芜湖力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被告孙志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时间
2018-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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