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9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1民初2880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向原告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5万元,并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孔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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