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元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3********9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民终1356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1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童元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753729元及利息(以7537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三、驳回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766元,由童元军负担12197元,由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569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8元,由童元军负担12378元(已交纳),由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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