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利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5民初166号 |
案号 |
(2020)湘0225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利华、吴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999.86万元、利息73,552.25元(计算至2020年4月2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2.516‰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7.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利华、吴彩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