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81民初781号 |
案号 |
(2020)皖1881执1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新国、江琪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20202.6元(上述金额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合计1120202.6元;二、被告许新国、江琪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2020年3月19日开始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向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三、被告葛兵、林燕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82元,由被告许新国、江琪珍、葛兵、林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