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3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2民初639号
案号
(2020)皖0222执1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繁昌县车联物流有限公司、邢华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099.4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12316.87元及罚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繁昌县车联物流有限公司、邢华共同给付原告中国6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繁昌县车联物流有限公司、邢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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