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2051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1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新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自2020年2月29日起按照月息两分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截止到起诉前利息3000元),合计人民币53000元。5二、被告严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新春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严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俊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严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