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云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7********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7民初197号 |
案号 |
(2020)湘1227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小寒、杨立民、彭云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5103‰计算,2020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765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彭小寒、杨立民、彭云槐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先行垫付,故由被告彭小寒、杨立民、彭云槐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之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