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7********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5民初588号 |
案号 |
(2020)湘1025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春借款本金50 000元及截至2020年5月的利息13 000元,合计63 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雪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王雪春负担12.5元,被告胡军平负担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