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5********2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82民初341号
案号
(2020)湘0382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彭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8,115.96元,利息及罚息2,403.74元(至2020年4月22日止)及后续逾期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被告彭素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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