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晏春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6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1民初739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晏春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邹明伟借款本金1036000元及利息31942元(按借款本金890000元计算,年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算至2019年5月9日止);二.驳回原告邹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0元,由邹明伟承担5030元,晏春佑承担130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