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6民初2195号 |
案号 |
(2020)湘1026执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邓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胡占清水泥款及运费款15 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84元(胡占清预交234元),由被告邓建国负担。负有承担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限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