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金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1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6民初943号 |
案号 |
(2020)湘1026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金娜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鹏席借款本金140 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范志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鹏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80元,由原告朱鹏席承担1 380元,被告叶金娜承担3 100元,被告范志国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