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金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6********1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26民初943号
案号
(2020)湘1026执8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金娜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鹏席借款本金140 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范志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鹏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80元,由原告朱鹏席承担1 380元,被告叶金娜承担3 100元,被告范志国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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