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5********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刑终305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方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李曼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三、被告人马路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四、被告人林钗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51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五、被告人李飞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六、被告人李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七、被告人吴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八、被告人管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5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九、被告人苏顺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十、被告人方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十一、被告人闻小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十二、被告人梁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十三、被告人孙宗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53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黄伟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十五、被告人田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六、随案移送的物证及作案工具空白文档、借款资料、设备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车贷合同、甩棍一个、催泪喷射器七个、gps八个、pos机十个、笔记本电脑二台、魔术道具假币9沓、公章二枚、钥匙二把、u盘3个、手机一个等,予以没收;十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登记在李方方名下车牌号为皖em5217的奔驰牌轿车、车牌号为皖ec1997的比亚迪汽车各一辆、李曼曼名下车牌号为皖eh9069的福特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十八、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406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87601.97元、黄伟才退出的赃款5000元,吴响在本院退出的赃款20000元,均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李方方继续退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823995.81元;责令被告人54李曼曼、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吴响、管涛、李奎、苏顺清、方尉、闻小虎、梁诚、孙宗贵、黄伟才、田健在其该部分犯罪数额内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十九、责令被告人李曼曼退赔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298747元;责令被告人方尉在其参与的该部分犯罪数额内共同承担退赔责任;二十、依法追缴用于犯罪的借款本金1798634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后的剩余部分,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方方上诉提出:1、上诉人李方方系恶势力团伙,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与李曼曼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不一致;2、被害人为黄德胜、庄玉海两起非法拘禁达不到定罪标准;3、上诉人李方方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还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方方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没收李方方的奔驰轿车应当扣除其家属交纳的72000元贷款。原审被告人李曼曼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李曼曼不构成诈骗罪;2、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李曼曼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马路路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林钗钗上诉提出:其在犯罪集团中作用较小,从55未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其家庭困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还提出:1、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上诉人林钗钗不构成诈骗罪;3、上诉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李飞龙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上诉人李飞龙未参与敲诈勒索第17起犯罪事实(被害人鲁亮);3、李飞龙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吴响上诉提出:1、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是介绍业务;2、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3、敲诈勒索犯罪既遂部分第14起(被害人唐晓春)、第17起(被害人鲁亮)、第18起(被害人闫中原)、第30起(被害人王兴松),诈骗犯罪既遂部分第20起(被害人陈开明)、第24起(被害人张滕)、第25起(被害人代剑山),诈骗犯罪未遂部分第7起(被害人夏天宝)、第9起(被害人王明金),均不是上诉人介绍,不应认定为上诉人犯罪数额;4、上诉人在本案中系从犯;5、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管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2、本案中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系牵连关系,应择一重处;3、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4、上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其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法院56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李奎上诉提出:1、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敲诈勒索犯罪既遂部分第14起(被害人唐晓春)、第18起(被害人闫中原)、第23起(被害人束道林)、第26起(被害人魏一群)、第27起(被害人张天超)、第28起(被害人陶启平)、第30起(被害人王兴松),诈骗犯罪既遂部分第20起(被害人陈开明)、第21起(被害人李安勇),上诉人没有参加;3、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4、上诉人仅属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5、上诉人具有坦白、认罪等从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苏顺清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作为一般参加者,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方尉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方尉参加组织时间短,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闻小虎上诉提出: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原判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的数额不准确。其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在本案中系从犯;2、在被害人庄玉海案件中,上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及非法拘禁罪,应择一重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梁诚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梁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上诉人在本案57中系从犯;3、原判对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孙宗贵上诉提出:1、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被害人周本明敲诈勒索案件中,原判认定涉案数额为45000元证据不足;3、上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应择一重处;4、上诉人系从犯,且家庭经济困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黄伟才上诉提出:1、敲诈勒索罪既遂事实第3起(被害人周本明)、第4起(被害人季彬彬),上诉人未参与;2、上诉人参与时间短,作用小,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认为:1、上诉人黄伟才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上诉人黄伟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应择一重处;3、上诉人黄伟才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具有立功、认罪、退赃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田健上诉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上诉人家庭困难,原判对其判处罚金过高。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以上诉人李方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8【1】组织特征(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形成过程。2015年初,上诉人李方方发现小额贷款行业利润空间巨大,遂于同年5月在马鞍山市功辉大厦租用办公场所,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成立“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投资公司),后更名为“富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投资公司),开始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公司成立初期,李方方陆续招募上诉人李曼曼、方尉、田健、黄伟才、闻小虎、梁诚进入公司,购置车辆、电棍、橡胶棍、喷漆罐等作案工具。2015年8月4日,李方方等人有组织地对被害人黄德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以李方方为首、以李曼曼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具雏形。为进一步开拓“套路贷”业务,李方方又陆续招募上诉人马路路、林钗钗、吴响、李飞龙、管涛、苏顺清、李奎等人进入公司。至此,以李方方为首、以李曼曼、马路路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组织规模达到鼎盛。2017年8月,上诉人李方方等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办公场所迁至马鞍山市鹏融国际大厦、汇金广场等地,后又迁回功辉大厦1203室。公司先后更名为马鞍山市“苏州车速贷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车速贷公司)、“恒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投资公司),所实施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遍及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等地。(2)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59结构稳定,具有明确的组织层级和职责分工。以上诉人李方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上述公司为载体,从事“套路贷”业务。李方方为公司的创办人、出资人,享有对上述公司绝对的控制和管理权,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直接听命于李方方,协助李方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积极参与“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带领该组织其他催收人员采用暴力、“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上诉人林钗钗、李飞龙、管涛、李奎、苏顺清、方尉、闻小虎、梁诚、孙宗贵、黄伟才、田健明知李方方创办的公司是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加该组织的催收工作,采用暴力、“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上诉人吴响明知李方方创办的公司是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招揽“套路贷”业务,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3)该组织在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该组织依托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分工配合,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奖惩制度。上诉人李方方在组织内拥有绝对的权力,其他成员必须听从其指挥,若不服从,轻则扣减工资,重则予以开除。李方方规定,公司实行考勤奖惩制度,上门催收时催60收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每个月必须完成一定业绩,不允许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招揽业务。为笼络组织成员,李方方规定,将借款利息的10%作为提成,发放给招揽到业务的组织成员;将催收后非法所得的20%作为提成,发放给参与催收的组织成员以及上述招揽到业务的组织成员。【2】经济特征该组织在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为名非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通过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从2015年至2018年三年期间,非法获利99万余元,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将违法所得继续用于非法放贷活动,给组织成员支付报酬、提成,缴纳房租、水电费用,购买作案工具,安排聚餐活动,笼络、豢养组织成员。上诉人李方方本人也攫取财富,购置豪车,投资经营其他公司。【3】行为特征以上诉人李方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采用“空放”、“零钱贷”以及“车速贷”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其基本模式是:公司以无抵押、利息低、借款快等为诱饵,采用发放广告卡片、发微信朋友圈、接收同行“甩单”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吸引各类急需借款的被害人前来公司借款。催收人员负责对前来借款的被害人进行上门家访,确认被害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为后期进行催收做准备。由骨干层级以上的成员根据被害人资产证明、家访情况等,对被害人进61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让被害人误认为能够正常贷款缓解困境。然后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以“行业规矩”、“只是走形式”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书面合同(如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借条、借款方违约条款确认书、保证书、借款人须知与免责声明,房屋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协议等),但所有合同文本仅有一份,由李方方公司保存。当场扣除所谓的“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等各种名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借款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出借金额,但被害人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进行还本付息。为掩盖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这一真相,公司还会要求被害人手持合同约定出借金额的现金拍照。其中对于“车速贷”的被害人,公司会扣留被害人抵押车辆的备用钥匙。借款后,上诉人李方方等人设法以被害人逾期还款(超过一天、几小时甚至数十分钟均认定逾期)、向其他小贷公司借款、提前还款、抵押车辆gps异常、抵押车辆离开本市未报备等各种理由,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认定被害人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会指使催收人员采取所谓的“谈判”、“协商”、上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甚至采取非法拘禁、电棍电击、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者指使催收人员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以变卖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索要高额违约费用、剩余本金及利息等费用,甚至以被害人之前签订的各类明显不利合同、虚假给付凭证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62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害人偿还相关费用,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该组织利用“套路贷”模式,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并以暴力催收团队为后盾,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罪行。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性明显,违法犯罪活动均由上诉人李方方直接组织、授意,分工明确,准备充分。【4】危害特征该组织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马鞍山市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持续时间长达三年,被害人遍及马鞍山市辖区内的所有区、县,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而且对马鞍山市正常民间借贷市场、司法公信力等均形成不良冲击,严重破坏马鞍山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诉人李方方及其组织在马鞍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内恶名昭著,其采用违法手段迅速攫取暴利的方式又促使不少小额贷款公司竞相效尤,衍生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马鞍山市治安稳定。该组织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进行逼债,制造大量治安案件,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邻居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社会安全感下降。该组织利用各类明显不利合同、虚假给付凭证,欺骗司法机关,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无视法律,堂而皇之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多名被害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只能四处举债,变卖房产,有家不敢回,家庭破裂,夫妻离异,甚至有被害63人未成年子女因此患上抑郁症。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一)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既遂犯罪事实:1.2015年8月27日,被害人花芹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5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花芹签订金额虚高的15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13000元,花芹实际到手37000元。同年9月17日中午,花芹与李方方协商推迟还款事宜,遭其拒绝。当晚23时许,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方尉、梁诚、田健、黄伟才、孙宗贵等人至花芹家中进行滋扰、威胁,迫使花芹还款。次日,花芹及其家人被迫向李方方支付50000元。后李方方又以花芹违约为由,指使李曼曼、闻小虎、方尉等人多次滋扰花芹,花芹被迫再次向李方方支付2000元。花芹被敲诈勒索15000元。2.2015年10月,被害人张明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张明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2500元,张明实际到手7500元。后李方方等人以张明向其他公司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将张明带至公司。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方尉、梁诚、田健、黄伟才、孙宗贵等人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迫使张明支付违约金,张明被迫支付20000元。张明被敲诈勒索12500元。2016年2月3日,被害人张明再次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张明签订金额虚高的643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2500元,张明实际到手7500元。因张明无力还款,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等人多次至张明前妻林玲开设的棋牌室进行滋扰,威胁林玲为张明还款,林玲被迫支付12000元。林玲被敲诈勒索4500元。3.2015年10月13日,被害人周本明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周本明签订金额虚高的6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6000元,周本明实际到手14000元。同年11月3日,因周本明无力还款,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方尉、梁诚、黄伟才、孙宗贵等人至周本明家中进行滋扰、威胁,迫使周本明还款,周本明被迫支付59000元。周本明被敲诈勒索45000元。4.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季彬彬经上诉人孙宗贵介绍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季彬彬签订金额虚高的6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季彬彬实际到手15000元。当晚,李方方即以季彬彬曾在其他公司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方尉、梁诚、田健、黄伟才、孙宗贵等人采取持电棍威胁、言语恐吓等方式迫使季彬彬支付违约金,后又将季彬彬带至其父亲季刚勇家中要钱,季彬彬被迫支付25000元。季彬彬被敲诈勒索10000元。5.2016年6月,被害人董基武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董基武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董基武实际到手657000元。当月29日,因董基武无力还款,李方方指使上诉人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管涛、苏顺清等人在富强投资公司内对董基武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迫使其还款,董基武被迫支付10000元。董基武被敲诈勒索3000元。6.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朱远飞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朱远飞签订金额虚高的2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1200元,朱远飞实际到手3800元。同年11月21日,李方方等人以朱远飞向其他公司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将朱远飞带回富强投资公司,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等人持电棍、橡胶棍等电击、殴打、恐吓朱远飞,迫使朱远飞支付违约金,朱远飞被迫支付11900元。朱远飞被敲诈勒索8100元。7.2016年8月30日,被害人吴亚伟经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吴亚伟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500元,吴亚伟实际到手7500元。同年10月的一天,李方方以吴亚伟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指使上诉人李曼曼、李飞龙、马路路、林钗钗、管涛、苏顺清等人在富强投资公司用电棍电击、殴打、恐吓吴亚伟,迫使吴亚伟支付违约金,吴亚伟被迫支付30000元。吴亚伟被敲诈勒索22500元。8.2016年9月14日,被害人崔啸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上诉人李曼曼与崔啸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2200元,66崔啸实际到手7800元,崔啸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6140元后被认定违约。2017年7月20日李方方指使上诉人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管涛、苏顺清等人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要挟崔啸还款30000元,崔啸未予还款。崔啸被敲诈勒索8340元。9.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祖显顺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祖显顺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祖显顺实际到手8000元。次月,李方方以祖显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指使上诉人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等人在富强投资公司采取威胁、言语恐吓等方式迫使祖显顺支付违约金,祖显顺被迫支付23000元。祖显顺被敲诈勒索15000元。10.2017年8月27日,被害人潘腾蛟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pz288的大众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潘腾蛟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潘腾蛟实际到手17000元。潘腾蛟在支付2期利息共7088元后,同年10月28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向潘腾蛟索要33000元赎车费用,潘腾蛟被迫支付33000元。潘腾蛟被敲诈勒索23088元。11.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闫玉红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bb945的奔驰越野车抵押借款8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闫玉红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9000元,闫玉红实际到手7100067元。闫玉红在支付利息7467元后,同年10月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向闫玉红索要90000元赎车费用,闫玉红被迫支付90000元。闫玉红被敲诈勒索26467元。12.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陶军军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t868w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陶军军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10000元,陶军军实际到手20000元。陶军军在支付利息2800元后,同年10月9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向陶军军索要47000元赎车费用,陶军军被迫支付47000元。陶军军被敲诈勒索29800元。13.2017年9月10日,被害人周世兰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k3958的现代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周世兰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周世兰实际到手35000元。周世兰支付利息9688元,同年10月3日、12月5日均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2次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先后向周世兰索要15000元、38000元累计53000元赎车费用,周世兰被迫支付53000元。周世兰被敲诈勒索27688元。14.2017年10月12日,被害人尹金平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g0703的北京越野车抵68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尹金平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尹金平实际到手26000元。一周后即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苏顺清向尹金平索要40000元赎车费用,尹金平被迫支付40000元。尹金平被敲诈勒索14000元。15.2017年10月21日,被害人唐晓春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dt566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唐晓春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唐晓春实际到手26000元。唐晓春在支付利息15900元后,2018年2月10日被以gps无信号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李奎向唐晓春索要48000元赎车费用,唐晓春被迫支付48000元。唐晓春被敲诈勒索37900元。16.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阮亚飞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m6169的雪佛兰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阮亚飞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阮亚飞实际到手17000元。阮亚飞在支付利息1867元后,同年12月19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向阮亚飞索要32000元赎车费用,阮亚飞被迫支付32000元。阮亚飞被敲诈勒索16867元。17.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殷坤亮前往苏州车速贷公69司,以车牌号为皖ey962x的宝骏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殷坤亮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殷坤亮实际到手17000元。次日即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苏顺清、林钗钗、管涛向殷坤亮索要40000元赎车费用,殷坤亮被迫支付40000元。殷坤亮被敲诈勒索23000元。18.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鲁亮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d1d12的马自达越野车抵押借款4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鲁亮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鲁亮实际到手35000元。几日后即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苏顺清、管涛向鲁亮索要50000元赎车费用,鲁亮被迫支付50000元。鲁亮被敲诈勒索15000元。19.2017年11月,被害人闫中原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hp598的帕萨特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闫中原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300元,闫中原实际到手11700元。闫中原在支付利息2952元后,2018年2月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李奎向闫中原索要20000元赎车费用和2条硬盒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闫中原被迫支付20000元、2条硬盒中华香烟。闫中原被敲诈勒索1215270元。20.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李跃贵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zy207的奇瑞越野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公司与李跃贵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李跃贵实际到手26000元。李跃贵在支付20600元后,2018年1月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李奎向李跃贵索要23000元赎车费用,李跃贵被迫支付23000元。李跃贵被敲诈勒索17600元。21.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杭家亮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苏a13k93的现代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杭家亮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杭家亮实际到手17000元。同年12月11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李奎向杭家亮索要32000元赎车费用,杭家亮被迫支付32000元。杭家亮被敲诈勒索15000元。22.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宁雪云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n968n的大众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宁雪云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6000元,宁雪云实际到手44000元。同年12月19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李奎向宁雪云索要80000元赎车费用和2条软盒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711300元),宁雪云被迫支付80000元、2条软盒中华香烟。宁雪云被敲诈勒索37300元。23.2017年12月5日,被害人何治林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沪c3ct71的雪佛兰轿车抵押借款10000元,公司与何治林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2200元,何治林实际到手7800元。何治林在支付利息4670元后,2018年5月被以逾期还款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向何治林索要6330元赎车费用,何治林被迫支付6330元。何治林被敲诈勒索3200元。24.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束道林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94708的别克轿车抵押借款2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束道林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7000元,束道林实际到手18000元。束道林在支付利息2434元后,2018年2月被以拆除gps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李奎向束道林索要51000元赎车费用,束道林被迫支付51000元。束道林被敲诈勒索35434元。25.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吴志明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67273的现代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公司与吴志明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6000元,吴志明实际到手14000元。几日后即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李奎向吴志明索要7232000元赎车费用,吴志明被迫支付32000元。吴志明被敲诈勒索18000元。26.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吴一波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b5991的现代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吴一波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400元,吴一波实际到手16600元。吴一波在支付利息1034元后,2018年2月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向吴一波索要35000元赎车费用,吴一波被迫支付35000元。吴一波被敲诈勒索19434元。27.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魏一群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w313w的雪佛兰轿车抵押借款2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魏一群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450元,魏一群实际到手20550元。魏一群在支付利息940元后,2018年2月23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李奎向魏一群索要39000元赎车费用,魏一群被迫支付39000元。魏一群被敲诈勒索19390元。2018年12月4日,当涂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魏一群现金17000元。28.2017年12月17日,被害人张天超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34711的雪佛兰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张天超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张天超实际到手15000元。张天超在支付732068元后,2018年3月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林钗钗、李飞龙、李奎向张天超索要18800元赎车费用,张天超被迫支付18800元。张天超被敲诈勒索5868元。29.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陶启平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d518r的雪佛兰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陶启平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350元,陶启平实际到手16650元。陶启平在支付利息752元后,2018年2月24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林钗钗、李飞龙、李奎向陶启平索要20000元赎车费用,陶启平被迫支付20000元。陶启平被敲诈勒索4102元。30.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王燕广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苏a7di10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王燕广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王燕广实际到手35000元。2018年1月2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向王燕广索要53000元赎车费用,王燕广被迫支付53000元。王燕广被敲诈勒索18000元。31.2018年2月2日,被害人王兴松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苏e76c6k的别克越野车抵押借款4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王兴松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8800元,王兴松实际到手3120074元。同月27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李奎向王兴松索要70000元赎车费用,王兴松被迫支付70000元。王兴松被敲诈勒索38800元。敲诈未遂犯罪事实:1.2015年8月4日,被害人黄德胜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黄德胜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黄德胜实际到手8000元。因黄德胜逾期还款,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方尉、黄伟才、田健、孙宗贵、梁诚等人,采取在黄德胜家楼道喷漆、堵锁眼等方式进行滋扰,威胁黄德胜还款30000元,黄德胜未予还款。黄德胜被敲诈勒索22000元。2.2015年10月8日,被害人庄玉海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庄玉海签订金额虚高的9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8000元,庄玉海实际到手22000元。因庄玉海逾期还款,同年12月李方方等人将庄玉海带至公司索要债务,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梁诚、方尉、田健、黄伟才、孙宗贵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挟庄玉海还款90000元,庄玉海未予还款。庄玉海被敲诈勒索68000元。3.2017年2月22日,被害人杨健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杨健签订金额虚高的163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1600元,杨健实际到手8400元。因杨健逾期还款,同年3月18日李方方75指使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管涛、苏顺清采取电棍电击、殴打、恐吓的方式要挟杨健还款16300元,后杨健家人还款7000元。杨健被敲诈勒索7900元。4.2017年8月20日,被害人刘金龙前往富强投资公司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刘金龙签订金额虚高的326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088元,刘金龙实际到手16912元。因刘金龙在支付利息7040元后逾期还款,同年10月11日李方方指使上诉人马路路等人至刘金龙家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刘永昌(系刘金龙父亲)出具收到房屋买卖定金90000元的虚假收条。刘金龙、刘永昌被敲诈勒索80128元。(二)诈骗罪诈骗既遂犯罪事实:1.2016年5月29日,被害人刘国龙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刘国龙签订金额虚高的9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7500元,刘国龙实际到手22500元,后刘国龙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39000元。刘国龙被诈骗16500元。2.2016年7月28日,被害人孙翔翔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上诉人马路路与孙翔翔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200元,孙翔翔实际到手7800元,后孙翔翔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19600元。上诉人马路路在孙翔翔于2017年2月还款结束后,仍多次76发送短信诱使孙翔翔继续向富强投资公司借款。同年3月18日,孙翔翔再次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3000元,马路路与孙翔翔签订金额虚高的1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600元,孙翔翔实际到手2400元,后孙翔翔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3900元。2017年6月24日,孙翔翔第三次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上诉人马路路与孙翔翔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孙翔翔实际到手8000元,后孙翔翔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9600元。孙翔翔3次合计被诈骗14900元。3.2016年8月25日,被害人裴文康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6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裴文康签订金额虚高的114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980元,裴文康实际到手5020元,后裴文康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9360元。2016年9月29日,被害人裴文康再次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6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裴文康签订金额虚高的11400元借款合同,扣除各类费用980元,裴文康实际到手5020元。被认定违约后,裴文康陆续归还利息、本金至上诉人李方方、李曼曼账户共计30880元。裴文康2次合计被诈骗30200元。4.2016年10月19日,被害人张勇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张勇签订金额虚高的16320元借款协议,由上诉人李曼曼上门确认。扣除各类费用2500元,张勇实际到手7500元,后张勇陆续支付利息共77计7616元,直至被认定违约。张勇被诈骗116元。5.2016年11月25日,被害人候建秋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候建秋签订金额虚高的1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候建秋实际到手3000元,后候建秋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7000元。候建秋被诈骗4000元。6.2016年12月7日,被害人魏红梅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魏红梅签订金额虚高的6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6000元,魏红梅实际到手14000元,后魏红梅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26000元。魏红梅被诈骗12000元。7.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祖显顺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上诉人李曼曼与祖显顺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祖显顺实际到手7000元,后祖显顺陆续归还利息、本金至上诉人李方方、李曼曼、马路路账户共计38200元,并被认定违约。祖显顺被诈骗31200元。8.2017年1月5日,被害人李骏超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李骏超签订金额虚高的6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6500元,李骏超实际到手13500元,后李骏超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39999.78元。李骏超被诈骗26499.78元。9.2017年2月15日,被害人吴浩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吴浩签订金额虚高的782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1300元,吴浩实际到手3700元,后吴浩陆续支付利息6750元。同年7月24日,吴浩因一直支付利息而无力归还本金,遂再次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5000元,重新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1700元,吴浩实际到手3300元,后吴浩又陆续归还第一次借款本金、第二次借款利息共计10500元。吴浩合计被诈骗10250元。10.2017年3月7日,被害人徐永康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徐永康签订金额虚高的326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3088元,徐永康实际到手16912元,后徐永康陆续归还利息、本金至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账户共计31968元。徐永康被诈骗15056元。11.2017年3月13日,被害人尹双乾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尹双乾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200元,尹双乾实际到手7800元,后尹双乾支付利息共计25380元,并被认定违约。尹双乾被诈骗17580元。12.2017年3月18日,被害人曹晶晶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上诉人马路路与曹晶晶签订金额虚高的163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曹晶晶实际到手8000元,后曹晶晶陆续归还利息、本金至马路路账户共计16300元。曹晶晶被诈骗8300元。13.2017年4月25日,被害人陈龙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6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陈龙签订金额虚高79的114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980元,陈龙实际到手5020元,后陈龙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11400元。陈龙被诈骗6380元。14.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居定香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居定香签订金额虚高的6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4600元,居定香实际到手15400元,后居定香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44200元。居定香被诈骗28800元。15.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芮家君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芮家君签订金额虚高的326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芮家君实际到手16000元,后芮家君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25210元。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芮家君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与芮家君签订金额虚高的326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芮家君实际到手16000元,后芮家君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32426元。芮家君2次合计被诈骗25636元。16.2017年6月,被害人方文韬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方文韬签订金额虚高的326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方文韬实际到手17000元,后方文韬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17488元。2017年7月10日,被害人方文韬再次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方文韬签订金额虚高的326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方文韬80实际到手18000元,后方文韬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21140元。方文韬2次合计被诈骗3628元。17.2017年7月20日,被害人朱远飞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6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朱远飞签订金额虚高的2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1100元,朱远飞实际到手4900元,后朱远飞支付利息、本金共计12150元。朱远飞被诈骗7250元。18.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金涛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金涛签订金额虚高的45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3500元,金涛实际到手11500元,后金涛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23250元。金涛被诈骗11750元。19.2017年9月24日,被害人陈开明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cl227的起亚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陈开明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陈开明实际到手26000元。陈开明在支付利息20600元后,同年10月25日14时44分还款即被以未在14时前还款为由认定逾期还款构成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李飞龙、李奎等人向陈开明索要高额赎车费用未果,遂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61667元。陈开明被诈骗56267元。20.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李安勇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a887s的众泰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李安勇签订各类明81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李安勇实际到手17000元。同年12月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李奎等人向李安勇索要高额赎车费用未果,遂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56000元。李安勇被诈骗39000元。21.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李刚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l1028的宝马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马路路与李刚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李刚实际到手26000元。李刚在支付利息6200元后,2018年5月9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李飞龙、林钗钗、李奎等人向李刚索要高额赎车费用未果,遂于同年8月将该车卖给陈雷。2018年12月25日,当涂县公安局将起获的被害人李刚皖el1028宝马轿车,发还给被害人。因被盗皖el1028宝马轿车资料不全,暂不予认定价格。22.2018年2月2日,被害人谷倩经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agz563的华泰圣达菲轿车抵押借款15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上诉人马路路与谷倩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300元,谷倩实际到手11700元,后谷倩陆续归还利息、本金共计15400元。谷倩被诈骗3700元。23.2018年5月24日,被害人张滕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恒丰投资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z6t68的中华越野车抵押借82款20000元,公司与张滕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200元,张滕实际到手15800元。次日即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上诉人李方方、林钗钗向张滕索要高额赎车费用未果,直至案发该车辆仍被李方方等人藏匿。经鉴定,该车价值36667元。张滕被诈骗20867元。24.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代剑山经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恒丰投资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c7393的哈弗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代剑山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代剑山实际到手25000元,后代剑山陆续归还利息、本金至上诉人林钗钗账户(李方方持有并使用)共计27288元。代剑山被诈骗2288元。诈骗未遂犯罪事实:1.2016年2月26日,被害人尹敬梅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尹敬梅签订金额虚高的3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300元,尹敬梅实际到手7700元,后尹敬梅支付利息4800元。尹敬梅被诈骗22300元。2.2016年5月24日,被害人谷明前往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4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谷明签订金额虚高的6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8000元,谷明实际到手32000元。谷明被诈骗28000元。3.2016年11月1日,被害人黄忠在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5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签订金额虚高的83300000元借款协议等,由上诉人管涛上门确认,扣除各类费用52500元,黄忠实际到手97500元。黄忠支付利息67500元后逾期未还款,被李方方认定违约。2017年5月22日,上诉人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以黄忠签订的金额虚高的300000元收据、借款协议等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黄忠,要求偿还贷款、利息及违约金。2017年9月21日,法院依据收据、借款协议等判决李曼曼胜诉,直至案发黄忠尚未履行该判决。黄忠被诈骗人民币202500元。4.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郑智军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ke116的长安越野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郑智军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000元,郑智军实际到手17000元。郑智军被诈骗3000元。5.2017年11月10日,被害人刘红灯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l878g的现代轿车抵押借款4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刘红灯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刘红灯实际到手35000元。刘红灯被诈骗5000元。6.2018年3月4日,被害人吴祖青前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d0127的荣威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吴祖青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500元,吴祖青实际到手24500元,后吴祖青支付利息6200元。吴祖青被诈骗5500元。7.2018年3月10日,被害人夏天宝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84往苏州车速贷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49804的宝马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夏天宝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300元,夏天宝实际到手25700元,后夏天宝支付利息25438元。夏天宝被诈骗4300元。8.2018年7月10日,被害人张道钧前往恒丰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1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张道钧签订金额虚高的10000元借款协议,扣除各类费用2000元,张道钧实际到手8000元,后张道钧支付利息7000元至林钗钗账户(李方方持有并使用)。张道钧被诈骗2000元。9.2018年8月7日,被害人王明金通过上诉人吴响介绍前往恒丰投资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j9023的福特越野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方方的安排下,陈开明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500元,王明金实际到手25500元。王明金被诈骗4500元。(三)非法拘禁罪1.2015年8月4日,被害人黄德胜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同年10月被认定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指使上诉人马路路、闻小虎、方尉、黄伟才、田健等人将黄德胜带回公司,随后李方方、马路路、闻小虎、方尉、田健、黄伟才要挟黄德胜在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并对其实施看管。直至次日9时许,黄德胜家人报警后黄德胜被解救。黄德胜被非法控制长达12余小时。2016年9月的一天,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再次将被害人黄德胜带回公司,并要挟黄德胜在公司85办公室内答应支付违约金并对其实施看管。黄德胜被非法控制长达2个多小时。2.2015年10月,被害人张明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当月被认定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指使上诉人马路路等人将张明带回公司,随后上诉人李方方、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方尉、梁诚、孙宗贵、黄伟才、田健要挟张明在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并对其实施看管、殴打,当晚李方方又指使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孙宗贵、田健等人在原农工商超市旁一家网吧内对张明继续实施看管,白天再将张明带回公司,逼迫其还钱。直至次日中午,李方方又指使李曼曼、闻小虎、梁诚、方尉挟持张明四处筹钱。张明被非法控制长达20余小时。3.2015年10月8日,被害人庄玉海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同年年底的一天被认定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李曼曼、马路路、闻小虎、方尉、梁诚、孙宗贵、黄伟才、田健要挟庄玉海白天在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至晚间李方方又指使方尉、黄伟才以及李曼曼、闻小虎、梁诚、田健连续两晚分别在家兴隆浴都和新亚宾馆对庄玉海继续实施看管,白天再将庄玉海带回公司,逼迫其还钱。直至第三日上午,庄玉海委托新亚宾馆老板报警后被解救。庄玉海被非法控制长达40余小时。4.2016年6月,被害人董基武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当月被认定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要挟董基武在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并对其实施看管、殴打,其中管涛用茶杯砸了董基武头部。后在李方方的指使下马路路、管涛等人挟持董基武离开公司,并欲驾车86更换地点继续对其进行恐吓,董基武乘机逃离。董基武被非法控制长达1个多小时。5.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朱远飞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同年11月21日被认定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李曼曼、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要挟朱远飞在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并对其实施看管、电棍电击、殴打,直至朱远飞答应支付违约金。当日从13时许开始至20时许,朱远飞被非法控制长达7个多小时。6.2016年8月30日,被害人吴亚伟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同年10月13日被认定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李曼曼、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要挟张明在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并对其实施看管、电棍电击、殴打。后在李方方的指使下林钗钗、李飞龙、管涛挟持吴亚伟至其舅舅处要钱。当日从15时许开始至22时许,吴亚伟被非法控制长达7个多小时。7.2016年9月14日,被害人崔啸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2017年7月20日被认定违约后,上诉人李方方、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要挟崔啸在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并对其实施看管、殴打。后在李方方的指使下马路路、林钗钗、管涛、苏顺清挟持崔啸至其父亲处要钱。当日从14时许开始,崔啸被非法控制达一个半小时。8.2017年2月22日,被害人杨健在富强投资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2017年3月18日被认定违约后,在上诉人李方方的指使下上诉人马路路、林钗钗、李飞龙、管涛、苏顺清要挟杨健在87公司办公室内电话筹钱并对其实施看管、电棍电击、殴打,其中马路路用电棍电击杨健胸部。当日从12时许至16时许,杨健被非法控制长达4个多小时。(四)虚假诉讼罪1.2015年10月8日,被害人庄玉海在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30000元,签订金额虚高的90000元收据、借款协议等,扣除各类费用8000元,庄玉海实际到手22000元。庄玉海还款9000元后,因逾期未还款被认定违约。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上诉人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以及闻小虎、方尉等人携带庄玉海签订的90000元收据至其家中,迫使庄玉海妻子何婷在该收据上添加手写签名。2016年5月19日,上诉人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以庄玉海、何婷签订的90000元收据、借款协议等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庄玉海、何婷,要求偿还贷款、利息及违约金。同年11月30日,法院依据收据、借款协议等判决李曼曼胜诉。2017年4月17日,法院对庄玉海、何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2016年11月3日,被害人张勇在富强投资公司无抵押借款5000元,签订金额虚高的15000元收据、借款协议等,扣除各类费用1200元,张勇实际到手3800元。张勇还款2250元后,逾期未还款被认定违约。2018年7月18日,上诉人李方方指使上诉人李曼曼以张勇签订的15000元收据、借款协议等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勇,要求偿还贷款、利息。同年9月14日,法院依据收据、借款协议等判决李曼曼胜诉。三、以上诉人李曼曼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882017年2月,上诉人李曼曼脱离李方方组织后,先后在马鞍山市大华锦绣国际、鹏融国际等地租用办公场所,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成立马鞍山市富源商贸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商贸公司)、马鞍山市金臂车业公司(以下简称金臂车业公司)开始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9月,为扩大经营,在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上诉人李曼曼又与刘学静、张亚军(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先后在马鞍山市汇金广场、海外海大厦等地租用办公场,成立马鞍山市聚鑫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投资公司),继续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上诉人李曼曼先后招募上诉人方尉以及周本明、郑有全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车速贷”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至此,李曼曼在二年内先后纠集方尉以及刘学静、张亚军、周本明、郑有全等人,以上述公司为载体,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形成以李曼曼为首、上诉人方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违法事实:(一)敲诈勒索罪1.2017年8月22日,被害人陈开明前往富源商贸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cl227的起亚轿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曼曼的安排下,陈开明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3300元,陈开明实际到手16700元。同年9月20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89匿,李曼曼等人向陈开明索要36000元赎车费用,陈开明被迫支付36000元。陈开明被敲诈勒索19300元。2.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卓正来前往富源商贸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zt992的众泰越野车抵押借款40000元,在上诉人李曼曼的安排下,卓正来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5000元,卓正来实际到手35000元。卓正来在支付利息3854元后,同年10月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李曼曼等人向卓正来索要57000元赎车费用,卓正来被迫支付57000元。卓正来被敲诈勒索25854元。3.2017年9月,被害人魏志花前往聚鑫投资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11146的长安越野车抵押借款20000元,在上诉人李曼曼的安排下,魏志花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000元,魏志花实际到手16000元。同年10月11日被以车辆驶出马鞍山市未向公司报备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李曼曼等人向魏志花索要44000元赎车费用,魏志花被迫支付44000元。魏志花被敲诈勒索28000元。4.2017年9月28日,被害人陶腾腾前往富源商贸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vc186的现代轿车抵押借款50000元,在上诉人李曼曼的安排下,陶腾腾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7000元,陶腾腾实际到手43000元。陶腾腾在支付利息9334元后,同年11月9日被以车辆gps断电为由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并藏匿,李曼曼等人向陶腾腾索要58000元赎车费用,陶腾腾被迫支付58000元。陶腾腾被敲诈勒索24334元。905.2017年10月21日,被害人王正前往金臂车业公司,以车牌号为皖ewz882的现代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在上诉人李曼曼的安排下,王正签订各类明显不利合同,扣除各类费用4300元,王正实际到手25700元。同年1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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