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苗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4854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2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苗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罚息(截至2019年5月30日,利息、罚息共计7872.5元,期后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5元,由被告程苗青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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