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耀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1********2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773号
案号
(2020)粤0891执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林耀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安信用社借款24000元;二、限被告林耀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安信用社截至2019年4月3日的利息3007.96元;三、限被告林耀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安信用社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日止的罚息(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月利率13.525‰标准执行);四、被告林耀良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20元,由被告林耀鹏、林耀良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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