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2********6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891民初1790号
案号
(2022)粤0891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英赔偿经济损失16608.22元;二、驳回原告黄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71元,由原告黄英负担43.42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245.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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