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云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1********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1396号
案号
(2022)粤0891执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黄云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1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额14182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从2019年7月19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数利率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6.5元,由被告黄云虹负担;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36.5元,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黄云虹付款时,径行支付给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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