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庆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11********21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91民初2520号
案号
(2022)粤0891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庆锦欠原告南宁市武鸣区金满仓农资经营部化肥款人民币45840元,分五年五期付清,第一期,被告黄庆锦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二期定于2022年10月15日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三期定于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四期定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五期定于2025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584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每期计息均至付清款项止。二、每期付款方式:由被告黄庆锦将每期货款汇入桂林银行武鸣支行,账号:62145603010555222,收款人:潘津华。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6.88元,减半收取计633.44元,由被告黄庆锦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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