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庆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11********2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91民初2520号 |
案号 |
(2022)粤0891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庆锦欠原告南宁市武鸣区金满仓农资经营部化肥款人民币45840元,分五年五期付清,第一期,被告黄庆锦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二期定于2022年10月15日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三期定于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四期定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第五期定于2025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584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期间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每期计息均至付清款项止。二、每期付款方式:由被告黄庆锦将每期货款汇入桂林银行武鸣支行,账号:62145603010555222,收款人:潘津华。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6.88元,减半收取计633.44元,由被告黄庆锦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