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2********2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82民初335号
案号
(2020)湘0382执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骆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946.77元,利息及罚息1213.9元(至2020年4月3日止)及后续逾期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4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骆陵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对被告骆陵名下的湘cv7115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骆陵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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