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4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9280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建梅、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本金74268.33元、手续费740元、利息4088.35元(暂算至2019年4月2日,之后利息以7426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4-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被告周建梅、唐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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