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其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322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其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用信模板款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由被告郑其东负担(原告已预第3页/共3页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