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宿豫区聚源劳保用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宿豫商初字第0150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恢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新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新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000元;三、被告汪叔清、宿迁市宿豫区聚源劳保用品厂对被告宿迁市新光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0元,由被告新光公司、汪叔清、聚源用品厂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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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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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豫区陆集镇工业园区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