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5159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2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峰、李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借款本金75477.1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28日利息为4666.29元,之后的利息以7547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9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伟、蔡佩芹、胡年松、许书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张峰、李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该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为46×××80)。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