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5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刑初334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1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唐俊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43年7月6日止。)被告人王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唐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罗小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祥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苏维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唐俊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光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被告人王亚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玉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程业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尚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孔信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余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文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被告人张治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二十、被告人韩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韩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二十一、被告人戚良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二十二、被告人刘海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二十三、被告人丁常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倪敏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张学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吴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七、被告人陈海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二十八、责令被告人唐俊领退赔被害人柳家苍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柳传斌、柳传华人民币各五万元。二十九、扣押在案的枪支2支、手枪子弹2发,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唐俊领的财产、查扣被告人倪敏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赵龙退赃人民币一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唐俊领、苏维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58296.60元予以追缴;犯罪组织及各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未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三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合肥常春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唐俊领、苏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肥西县紫蓬镇人民政府连带支付紫蓬镇罗坝村大团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综合治理费用人民币274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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