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明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5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21民初2693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恢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明汉、梅自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利息4250元(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共计54250元;并按年利率12.75%给付自2014年7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元,由被告鲁明汉、梅自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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