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02刑初67号
案号
(2020)皖1002执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2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37年3月23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左昌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35年7月2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井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153币七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33年3月23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14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朱兆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54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朱言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戴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55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宋玲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陆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刘新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156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安礼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宋应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15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所判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樊海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王瑞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158纳)。十五、被告人倪平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禁止被告人吴超、左昌平从事车贷业务三年。(禁业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十七、责令十五名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见附表);对被告人吴超出资款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左昌平出资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王井波出资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宋玲玲出资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以没收;对被害人未还给嘉诚车贷公司的资金予以追缴(见附表);对随案移送物品手机十八部、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档案袋七袋、银行卡二十四张、车贷费用清单一沓、文件袋一个、定位终端一个、车贷合同一沓、档案袋二十四份、笔记本十三本、还款明细表等四张、付款通知书等一沓、便签纸二张、车载定位159终端六套、贷款相关文书一套、黑色封皮笔记本一本、名片六十九张、空白车贷相关材料八袋、gps定位器六只、poss机一只、车贷相关材料五袋、笔记本一本(彬友0250)、牛皮纸档案袋1三十三份、牛皮纸档案袋2五份、牛皮纸档案袋3十九份、塑料袋十二份、合同一袋予以没收,其他在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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